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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41-1号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国萱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41-1号

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国萱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国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元范围内,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区川沙镇赵行村大桥对1号的三台(型号:JUFU12-52-14G)聚福牌电脑横机及二台(型号:JUFU12-52-12G)聚福牌电脑横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200000元范围内,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区川沙镇赵行村大桥对1号的三台型号为JUFU12-52-14G的聚福牌电脑横机及二台型号为JUFU12-52-12G的聚福牌电脑横机。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