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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00073号

庞某某与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庞某某。被告余某某。原告庞某某诉余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后,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谈婚,1994年2月21日在凤县温江寺乡政府领证结婚,婚后生于一女庞某甲,16周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之后有些小矛盾,2001年4月份,被告余某某说要回娘家准备采挖药材,就回瓦房坝青龙寺,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去被告娘家找被告,被告父母告知其从来没回娘家。至此,10年来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再无音讯。鉴于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庞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余某某经登报公告后,仍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春季经人介绍谈婚,1994年2月21日在凤县温江寺乡政府领证结婚,婚后生一女庞某甲,16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也有些小矛盾,但总体上夫妻关系还是好的,2001年4月份,被告对原告讲,她准备回娘家(瓦房坝青龙寺)去采挖药材,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到被告娘家寻找被告,被告父母告知,其女从未回过娘家,原告虽到处打听,但仍没有被告的消息,至此,被告已有10年下落不明了。鉴于此,原告状诉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女庞某甲由原告抚养,另外,原告在2007年新盖了四间房屋。现在家中没有存款,也没有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告知原告回娘家挖药材,但是,这一去便不知下落,毫无音讯。十年来,原告既要抚养女儿,又要到处打听被告下落,致其疲惫难忍,使一个完整家庭得不到完整。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庞某某提出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庞某甲(16岁)由原告庞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庞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春宝

审判员  魏志雄

审判员  赵继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