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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570号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成芳、于承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成芳,于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成芳,农民。被执行人于承云,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庆芳于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王杰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