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李某。被告方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李某曾在本院起诉被告方某要求离婚,原告李某后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后不满六个月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东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