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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930号

王旭琴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琴,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琴。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兴。申请执行人王旭琴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6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16日前归还原告王旭琴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2009年1月1日前尚欠利息1080元,本金6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公司现未生产,经查询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先前申请执行的其他案件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9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