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孟有恒。委托代理人邢征。被告吴平。
原告孟有恒诉被告吴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关注公众号“”
孟有恒与吴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孟有恒。委托代理人邢征。被告吴平。
原告孟有恒诉被告吴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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