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2150号

孟有恒与吴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孟有恒;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孟有恒。委托代理人邢征。被告吴平。

原告孟有恒诉被告吴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