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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08号

原告屈文艳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杨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屈文艳,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杨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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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屈文艳。委托代理人黄雪莉,系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杨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文艳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杨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文艳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冉小冰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