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杨显飞,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新浦岳煊喷塑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
负责人:马岳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飞诉被告慈溪市新浦岳煊喷塑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飞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沈国文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