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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诉被告金某某、安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金某某,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利,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续良,男,40岁,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水平,男,46岁,该行职工。

被告:金某某,男。

被告:安某某,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诉被告金某某、安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郭续良、张水平,被告金某某、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诉称,被告金某某于2010年4月6日经被告安某某担保在其行借款30000元,合同约定利率6.903%,逾期利率10.3545%。贷款用途为综合经营,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亍2011年4月5日期满,在借款期间内,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归还本金63.88元及利息。嗣后再未还本清息。现欠本行贷款本金29936.12元及利息。经其行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现诉至贵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金某某辩称,2010年3月30日其与原告签订“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30000元属实,所借款项并非自己所用,该借款应偿还但只能配合原告督催实际用款人尽快归还。

被告安某某辩称:2010年3月30日为借款人金某某担保与原告签订“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实,作为担保人自己有责任并督催实际用款人尽快归还该笔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被告金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安某某作为保证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贷款人在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29日的期间内,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30000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被告金某某以本人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借款年利率6.903%,逾期年利率10.3545%。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安某某为使借款合同能够履行,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向被告金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2010年4月6日向被告金某某的结算账户转账30000元,被告金某某经核对后确认。借款期内,原告按照约定从被告金某某的结算账户上于2011年3月31日扣除借款本金63.88及利息。嗣后,被告金某某在未向该结算账户上转款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在窜理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金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金18838.78元,利息1161.22元)。利息清至2011年6月25日。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1097.34元及该款从2011年6月26日起到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已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金某某依约取得了借资,但却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安某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97.34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6日起到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45%计算。

二、被告安某某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被告承担275元,并于判决履行时向原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崇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