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胡百林,农民。被执行人徐茂乔,农民。本院在执行胡百林与徐茂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茂乔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徐茂乔尚欠胡百林借款500000元,应承担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