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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604号

冯爱芳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芳,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冯爱芳。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莱运,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芦明军,职务第三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冯爱芳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冯爱芳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爱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5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702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70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