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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仙刑初字第346号

陈鸿坤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鸿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仙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鸿坤,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抓获,于2011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公刑诉(201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鸿坤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鸿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2011年1月6日晚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鸿坤伙同和金桥(另案处理)、和金桥的朋友,经策划后窜到仙游县鲤南镇玉塔桥路段守候,伺机抢劫。当晚10时10分许,被害人郑某1驾驶电动车途经仙游县鲤南镇玉塔桥头时,被被告人陈鸿坤等三人拦住,被告人陈鸿坤拉住电动车的后视镜不让其离开,三人欲抢电动车时,因傅某夫妻下班途经此路段而未得逞。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二、盗窃1、2011年1月间,被告人陈鸿坤在仙游县鲤南镇艾力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趁其他员工上班不在宿舍之机,窜到公司员工宿舍楼,采用攀爬窗户、撞门等手段入室多次盗窃财物,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830多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白七匹狼牌香烟半包及红七匹狼牌香烟一包等物,其中盗窃被害人邓某现金人民币435元及白七匹狼牌香烟半包、被害人江某现金人民币335多元、被害人牛某现金人民币245元及红七匹狼牌香烟一包、被害人兰某现金人民币约140元、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约150元、被害人邬某现金人民币约35元、被害人王某诺基亚手机一部、被害人莫某现金人民币约200元。2、2011年1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鸿坤骗同村痴呆人员“疯K”(女,约14岁)预先躲到仙游县园庄镇高峰村尾楼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小店铺中,待被害人叶某休息后将小店铺的门打开,被告人陈鸿坤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50元及红七匹狼牌香烟6条、芙蓉王牌香烟11包、小熊猫牌香烟2条、利群牌香烟2条及硬盒中华牌香烟3包(上述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09元。3、2011年3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鸿坤伙同“啊明”(主体身份不明)经策划后,窜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市场201房间郑某2家,同案人“啊明”在外望风,被告人陈鸿坤入户盗窃一台黑色数码摄像机(已发还被害人郑某2)欲离开现场时,被从外回家的郑某2当场抓获并报警,同案人“啊明”逃离。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部数码摄像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鸿坤已退赔给被害人邓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鸿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辨认现场、同案人、被告人的照片、赃物照片,书证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保修卡、证明、另案处理证明材料、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收条、询问笔录,证人桂某、傅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叶某、邓某、江某、牛某、兰某、吴某、邬某、王某、莫某、郑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鸿坤的庭前供述,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认证(2011)128号关于壹辆星月神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1)76号关于壹批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深宝价鉴(2011)11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鸿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又伙同同案人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79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数罪并罚。其中抢劫犯罪及部分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鸿坤实施抢劫及盗窃数码摄像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鸿坤就抢劫犯罪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鸿坤多次盗窃,且部分盗窃系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鸿坤归案后就盗窃犯罪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部分退赔,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鸿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止)。

二、被告人陈鸿坤应退赔给被害人邓成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及白七匹狼牌香烟半包、被害人江冉人民币三百三十五元、被害人牛晓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及红七匹狼牌香烟一包、被害人兰建辉人民币一百四十元、被害人吴兴耀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被害人邬有金人民币三十五元、被害人莫再师人民币二百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学源

代理

审判员  陈霜丽

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