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437号
申请人:张成祥,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高英菊,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林秀燕,女,成年,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人张成祥、高英菊与被申请人林秀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秀燕所有的闽A0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秀燕所有的闽A0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