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牛民初字第3618号

袁世琼与吴杰、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新津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世琼;吴杰;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新津汽车队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袁世琼。被告吴杰。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新津汽车队。法定代表人董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琼与被告吴杰、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新津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世琼未按期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故本院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柳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