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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957号

陈加土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加土,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土,农民。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兴。申请执行人陈加土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23日前,归还给原告陈加土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2009年9月30日前利息5070元,2009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加土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除已被查封的厂房,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9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