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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1359号

原告王守正诉被告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正,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1359号原告王守正,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浩忠、赵宝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635号。法定代表人郑泉水,该站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守正诉被告西安中药集团公司长兴医药采供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