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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714号

陈养妮、申慧荣与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养妮;申慧荣;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陈养妮,个体业主,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水岸东方小区15幢1单元26层12602房。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慧荣,个体业主,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水岸东方小区15幢1单元26层12602房。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华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金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妮、申慧荣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妮、申慧荣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养妮、申慧荣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养妮、申慧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延昌

审 判 员  宋全会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