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21-3号
原告:惠州市善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区小区石湖苑第十栋首层102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乐新,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汤芙薪,惠州市惠阳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第一
被告:新疆三建惠州港惠新天地二期项目部,住所:惠州市南翠花苑4栋702室。
负责人:宋亚涛。第二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幼工,董事长。第三
被告:惠州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华阳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张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善清贸易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新疆三建惠州港惠新天地二期项目部、第二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惠州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善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善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48元,减半收取为4924元,由原告惠州市善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徐秀群
代理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