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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43号

张x诉郑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张x,女。被告郑x,男X。本院在受理原告张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以其与被告郑x和好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  段建纲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