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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211号

张升俭、与孙成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升俭,与孙成芝,张升俭,与孙成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升俭。被执行人与孙成芝。张升俭与孙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民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升俭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4787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478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