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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88-2号

陈乙海与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海,陈伟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伟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现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蔡少雄

代理

审判员  蔡艺强

代理

审判员  张创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进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