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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48-1号

李军峰与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军峰,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48-1号

原告:李军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1140313),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启洪(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807178617),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告: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5000004862),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5B-31室。

法定代表人:颜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峰与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峰与被告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峰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军峰负担。

审 判 长  朱宗游

代理

审判员  薛天祥

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