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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230号

谭文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文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解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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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30号

原告:谭文博(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403040019),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8号。代表人:陈宝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解亮,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支公司、解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解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谭文博负担。

审 判 员 朱宗游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