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仁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简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川简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简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1)游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简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川简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简三军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2356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曾 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传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