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1-1号

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吕春桥、周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吕春桥,周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38号大院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康惠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权,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世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

被告:周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被告周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被告周娜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负担。

审判员  周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