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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湖商终字第275号

汪惠华与傅明娣、沈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惠华,傅明娣,沈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商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华。

委托代理人:朱国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明娣(又名付明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建。

上诉人汪惠华因与被上诉人傅明娣、沈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吴兴区人民法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核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在二审判决前,上诉人汪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惠华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上诉人汪惠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晓玲

审 判 员  姜 铮

代理

审判员  闵海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