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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商初字第1270号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尹某某、张某某、浙江××人电动与尹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尹某某、张某某、浙江××人电动,尹某某,张某某,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麻某某、吴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横街××田村。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告三门县××自然××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尹某某、张某某、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张某某、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10年8月18日,被告尹某某、张某某经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月息4%。借款后,被告还款,仅付利息至2011年2月17日止。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尹某某、张某某共同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负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为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借条一份、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的章某各一份、付款凭证六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尹某某、张某某、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递交反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送达后,六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属有效证据。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尹某某、张某某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应负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尹某某、张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己付利息120万元从中扣除);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0元,由被告尹某某、张某某负担,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三门县××自然××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7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陈 鹏

代理

审判员  毛奇奇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林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