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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81号

孙国昌与李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灿明,孙国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昌。

上诉人李灿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丰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8始就长期居住在江苏省宿迁市青岛路天星花园5幢102室,本案应由暂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上虞市丁宅乡新横村横巴弄61号,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