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1307号
原告:李小静,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宁波江东莫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07室。(注册号:330204000099135)
法定代表人:孙立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静与被告宁波江东莫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静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洪 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孙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