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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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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