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