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察院。被告人周某。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沿杭州西湖区袁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兰溪口村杭千高速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情况说明、现场查处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郑某的证言,现场录像及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