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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党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