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党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 勃 来自: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党某某,女,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