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邱成。委托代理人冯剑飞,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佼洁。被告王云会。被告黄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与被告黄兴伟、王云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邱成承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