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56号申请人蔡绍华。被申请人尚晓峰。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驻地。
申请人蔡邵华因与被申请人尚晓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尚晓峰驾驶的鲁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或价值16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尚晓峰驾驶的鲁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6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