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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2239号

李秋兰、李翠平与李翠平、胡必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秋兰;李翠平;胡必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李秋兰。

委托代理人: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平。

被告:胡必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兰与被告李翠平、胡必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兰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胡必庆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鄂电村1号楼1单元11号房屋,保全金额以55000元为限,并已由案外人单国安(公民身份号码××、何颖仪(公民身份号码××)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六合村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告李翠平、胡必庆银行存款5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单国安、何颖仪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六合村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