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姜国华,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晓,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恒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旺角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7353236。法定代表人刘新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琦,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国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洪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