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心,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宁强县人,住宁强县,无业。2010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心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张成心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鱼化寨西安职业技术学院附近伺机抢劫,二人持握力棒殴打并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叶某,抢走现金数十元及身份证等。张成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伙携款逃跑,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握力棒一只;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成心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使用暴力及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成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29日止)。
二、作案工具握力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朱丽宇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