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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332号

国娟与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娟,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国娟,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王雷,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汇商国际C1202室。

原告国娟与被告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雷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王雷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敏

审 判 员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孙 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