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凤。 上诉人徐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绍兴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如有争议,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约定可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