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速字第131号

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131号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潘家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肖应平。委托代理人叶萍,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并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被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成都金晶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詹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