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1590-1号
申请执行人:宫振友,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北龙旺庄村14号。
被执行人:杨文胜,莱阳市文化小区24号楼1单元1201室。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宫振友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