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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1590-1号

宫振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振友,杨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1590-1号

申请执行人:宫振友,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北龙旺庄村14号。

被执行人:杨文胜,莱阳市文化小区24号楼1单元1201室。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宫振友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