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张某某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利红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高建恩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茅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