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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767号

刘某某与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施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施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张某某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利红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高建恩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茅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