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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012号

徐剑文与徐利富、戴芬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剑文,徐利富,戴芬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徐剑文,城区平远里10号。委托代理人徐亦飞(特别授权),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利富,拱墅区祥符镇南坝49号。被告戴芬南,墅区祥符镇南坝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文与被告徐利富、戴芬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剑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文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