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徐剑文,城区平远里10号。委托代理人徐亦飞(特别授权),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利富,拱墅区祥符镇南坝49号。被告戴芬南,墅区祥符镇南坝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文与被告徐利富、戴芬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剑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文撤回对被告戴芬南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