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33号
申请人:刘芹芝,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沂南县阳都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
申请人刘芹芝与被申请人沂南县阳都货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阳都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阳都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