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代玉兰。委托代理人任晓莉,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邓候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兰与被告邓候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玉兰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玉兰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候福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兰撤回对被告邓候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玉兰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詹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