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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2-2号

申请执行人许小曼与被执行人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小曼,陈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2-2号申请执行人许小曼。被执行人陈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37号西北二棉有限责任公司一区眷18号楼1单元2-西户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次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江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代理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