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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471号

冯建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01-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冯建中;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建中,农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11月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4月15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个体金店店主。因本案,于2011年5月28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中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中、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10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林埭镇华丰村沈家庙12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姜秀金的现金3000元、黄金耳环等物(价值2793元),合计价值5790余元。2、同年12月20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广陈镇三兴村王家堰19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费祥宝的现金5000元。3、2011年1月4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张家埭8号、9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张林良、张关付的现金1400余元。4、同年1月5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秦沙村镇龙庵26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张喜奎的黄金耳钉、戒指、手镯、项链、挂件等首饰,合计价值17440余元。5、同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独山港镇丰荡村环龙桥4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黄其方的现金2300元及黄金项链、手链等首饰(价值6690余元),合计价值8990余元。6、同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洪桥头5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孔晓琴的黄金项链、挂件、戒指等首饰,合计价值12860余元。7、同年2月22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广陈镇泗泾村唐家浜12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冯永芳的现金2200元。8、同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大利村半路桥9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沈保忠的现金2000元,黄金戒指、鸡心件、项链、耳环等首饰(价值10850余元),合计价值12850余元。9、同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独山港镇新港村全家汇19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刘宠良现金700元。10、同年3月9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曹桥村杨家桥20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李文金的黄金项链、戒指、银手镯等首饰,合计价值11800余元。11、同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秦沙村顾家宅基3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盛照明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4718元。12、同年3月14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秦沙村树桥头6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张红叶的带挂件的黄金项链、戒指、耳环等首饰,合计价值10720余元。13、同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大进村盛家浜12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盛阿奎的现金2300元,黄金项链、戒指、鸡心挂件、金牌、耳环、金锁、挂坠、吊坠等首饰(价值22160余元),合计价值24460余元。14、同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山东沼66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屠金锋的现金1400元。15、同年3月18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尖前浜5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侯爱林的现金30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00元),合计价值3900元。16、同年3月23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毛家浜32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张爱林现金1000元。17、同年3月23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陈家浜31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陈其英的黄金手链、黄金钥匙的挂件,合计价值6040元。18、同年3月23日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王家汇26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赵在荣现金200元。19、同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新仓镇新星村阮家宅基11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周建华现金1800元。20、同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独山港镇韩庙村杨家沼35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杨建林现金6800元。21、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野马村三埭头32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毛秋丹的黄金挂件一枚,价值886元。22、同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独山港镇小营头村营建村160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后被失主发现后逃离。23、同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冯建中至本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屠河浜43号,采用插片开锁入室的手段,窃得失主俞大龙的黄金戒指一枚,硬壳中华香烟一包,合计价值1480余元。2011年3月底前,被告人冯建中先后7次至被告人朱某开设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社区西李家村18号的个体黄金加工店销赃,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低价收购,合计价值8万余元;被告人冯建中每次盗窃均骑浙f×××××二轮摩托车。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建中处扣押的现金8500元、黄金戒指1枚及被告人朱某家属代为退赃的80000元,已全部发还失主;被告人冯建中每次均骑浙f×××××二轮摩托车实施盗窃。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失主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二手车转让协议、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4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价值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朱某收购赃物的价值,根据被告人冯建中、朱某供述的销赃和收赃单价及每次交易的货值,认定8万余元较为客观。被告人冯建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某已退赔全部赃款,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同时宣告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建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贰张、浙f×××××豪爵fj125r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上述二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伟勤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