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叶某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高某、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
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叶某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高某、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