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77号

原告叶某与被告高某、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叶某被告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高某、高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