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40号罪犯刘菊兰,女,1949年9月9日出生,陕西省潼关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菊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菊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菊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菊兰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