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55号
原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吉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福,山东华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峰燃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焕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峰燃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3元,由原告烟台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鹏超